基本建设处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基本建设处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

基本建设处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校园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 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校办字[2017]156号)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规范和责任意识。处领导班子要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照职责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本部门全局性工作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本部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2.规章制度制定;

    3.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4.队伍建设工作;

    5.职工绩效分配方案;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推荐、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本部门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或推荐;

2.报请校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工作积极分子的推荐,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本部门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本部门人员行政职级或推荐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校级各类奖励人选的选拔和推荐;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本部门管理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

    2.报请学校决策的年度预算方案;

3.报请学校决策的校园总体规划;

4.校园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建设事宜;

5.公开招标校园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配备和调整;

6.重要及特殊需求的招标采购事宜;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校园建设项目经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校园建设项目年度预算;

3.未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

4.校园建设项目重大预算调整;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形式、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本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处务会议。

第八条 处务会议一般由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需要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由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决定。处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 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紧急事项或突发情况,可由领导班子成员通气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形成最终决策意见。    

第十条 处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处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形成处务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并及时应对。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后,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处长或授权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本部门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如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学校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