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工程(含工程货物)、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含工程货物)、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
第四条各类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和工程项目监督小组。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议事规则》,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研部、财务处、资产与后勤保障处、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基本建设处、预算专家委员会、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等机关和用户代表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工程项目监督小组由监察、巡查、审计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基本建设处作为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校长工作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条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审议审批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一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基本建设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单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四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由基本建设处根据公开招标程序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处负责协调设计、用户、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招标答疑,并做好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处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七条招标过程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基本建设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中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第五章纪律要求及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在招标工作中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
(二)明招暗定、泄露标底;
(三)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影响招标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及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
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四条关联企业投标规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表。
第二十五条履约保证金规定
所有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完成后办理退还手续,如有非法转包、分包等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按规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严禁参与学校项目投标。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建字﹝2014﹞9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